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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11:34

渭南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稳定,根据《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办监督〔2022〕139号)和《陕西省水利厅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陕水建发〔2022〕4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级党组(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组织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安全发展(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党政办公室,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2.各级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党政办公室、局建设监督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市水务局及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内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或主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局人事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4.制定修订市水务局及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内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和有关工作制度(2022年7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5.强化安全生产队伍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生产干部队伍(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人事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三、严格落实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6.强化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加强对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以及油库、炸药库等风险较大的薄弱环节的监管(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中心、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配合)

7.组织对穿(破)堤施工的在建水利工程建立清单,实行重点监管、动态监管,完成一项、销号一项(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8.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督促相关地区及单位切实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分解目标任务,细化保障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按计划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年度建设任务。强化项目进度管理,定期通报实施情况,对除险加固项目推进不力、建设进展缓慢的地区或单位,采取督促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今年汛前基本完成2021年安排的4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汛前不能完成的,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加强巡查值守,确保工程度汛安全(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局河库运行科)

9.加强水库安全度汛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逐库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2022年5月底前完成)。主汛期病险水库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不能空库运行的,要落实安全责任和限制运用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巡查值守,加强应急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因责任人未落实、病险水库度汛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追责(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河库运行科、局水旱灾害防御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相关县(市、区)水务局全面落实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三个责任”,建立市、县重点监管名录(2022年6月底前完成)。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压紧压实农村供水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安全生产责任(2022年11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农村水利水电科、市基层水利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11.加强淤地坝安全度汛监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中型以上淤地坝逐坝落实“三个责任人”,完成工程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水毁工程修复(2022年6月底前完成)。抓好新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压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导各县(市、区)加快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指导地方开展淤地坝降等报废销号工作。推进淤地坝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水土保持与移民管理科)

12.加快开展防汛查漏补缺项目整改,涉及今年汛期安全度汛的项目,应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落实应急预案;涉及规划、建设和法律法规的项目,持续推进整改。汛前开展山洪风险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5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局建设监督科)

13.做好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档案馆(室)、库房、机房以及水利风景区、水利后勤保障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火灾、爆炸和踩踏事故(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14.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出现问题、影响较大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班子及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人事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15.建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清单移交移送机制,将稽察、安全生产巡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移交各业务科室进行分类指导,有关问题线索移送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分工负责)

五、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16.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配合做好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评价相关工作(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河库运行科、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17.建立小水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数据库(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推进大中型灌区及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农村水利水电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18.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达标单位动态监管(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

六、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19.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具体按照《渭南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迎盛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及有关通知等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负责)

20.持续推进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全面开展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具体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实施(2022年7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农村水利水电科、局河库运行科、局建设监督科、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21.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等安全生产有关监督检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七、严格水利工程设计安全审查

2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规程规范开展技术审查,突出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的审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重视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做到安全设施、措施费用足额计列(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规划计划财务科牵头,局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23.落实监管责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24.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单位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25.将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26.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2022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查处违法盗采河砂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河库运行科牵头,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配合)

27.开展“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将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防洪安全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问题,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内容,确保防汛安全(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牵头,局水旱灾害防御科、局河库运行科、局建设监督科参与)

十一、坚决整治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宽松软问题

28.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强化结果运用,着重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每季度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实施风险预警,督促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对风险较高地区和单位开展精准监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十二、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30.贯彻落实全省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机制(2022年8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分工负责)

31.举办水行政执法专题培训班,强化执法人员的线上、线下培训,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

十三、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32.畅通公众涉水安全生产问题举报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涉水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线索认真核实查处(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党政办公室、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配合)

33.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党政办公室、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配合)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34.对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督促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建设监督科牵头,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配合)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35.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坚持稳中求进,从实际出发,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分析和妥善应对疫情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结合实际落实和强化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国之大者”,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站)都必须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心怀“国之大者”,狠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成果形式,对于有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的工作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对于持续推进的工作今年要有实质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三要强化跟踪督促,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