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务职能 / 城乡供水 / 正文

《渭南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6-08-2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法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管理细则》、《陕西省农村饮改水项目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渭南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报帐制是指县市区水务局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水务局审批,并申请划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报帐制,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到项目、资金落实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系指国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省、市级财政整合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配套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配套计划直接划拨到县级水务局专户,并监督县级配套使用。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及各县市区水务部门均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国债资金专户和地方配套资金帐户。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将饮水安全项目国补资金及时转入市水务局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饮水安全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转入本级水务部门地方配套资金帐户,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七条  财政、发改委、水务部门联合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拨款、记帐及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
 
第三章    农村饮水项目资金报帐程序
 
第九条  各县市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报帐人。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国补资金报帐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水务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在完成单项工程前期工作并按照《渭南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要求批复后,提出开工申请,报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并审核后,先拨付项目国补资金总额的30%启动资金,开工建设。其余部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报帐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审批决算最后清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水务局的报帐申请和凭证须经同级计划、财政、卫生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水务局报帐核拨。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根据各县市区水务局上报的报帐凭证,组织有关部门现场核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实物凭证后,按比例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审核后的报帐凭证由业务主管人员填写资金拨付单据,经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市水务局按规定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并经工程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市水务局将10%的质量保证金拨付各县市区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局将5%的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各县市区水务局将剩余的5%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各县、市、区水务局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责任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市水务局不予报帐或核拨资金:
(1)未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未经县市区经发、财政、卫生部门审核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6)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等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内容及其他不合理支出的。
 
第四章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报帐凭据
 
第十六条  省、设区市发改、水务、卫生(氟病区改水)部门逐级下达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责任书、合同书及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签定的协议或合同书,材料、设备采购时取得的合法凭证等。
第十八条  报帐申请单。由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市水务局)统一印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报帐时据实填写。报帐申请单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已报帐”印章后退回县水利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记帐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项目实施完工后,按照《陕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批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对于小型分散工程项目,直接补助材料或资金的,必须有项目所在村、组负责人及项目受益村民签字证明工程合格的有关凭证。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报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通报资金核拨及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帐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照报送基建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滞留、挤占、截流、挪用、置换项目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