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附表确定。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附表: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量评价指标 单位:升/人天
分 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安 全 40 45 50 55 60
基本安全 20 25 30 35 40
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湖南西 部山区以外地区, 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