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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省级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来源:饮水办 发布时间:2011-05-05 00:00
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
    根据省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陕饮总指发〔2011〕01号文《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省级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下达渭南市2011年第一批省级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3391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91.7万元,解决6.6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临渭区省级专项资金475万元,市级配套资金27.2万元,解决0.9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韩城市省级专项资金352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9.6万元,解决0.69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华阴市省级专项资金19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0.8万元,解决0.32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华县省级专项资金226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2.8万元,解决0.43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大荔县省级专项资金50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28.1万元,解决1.13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蒲城县省级专项资金53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30.4万元,解决1.12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澄城县省级专项资金223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2.5万元,解决0.43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合阳县省级专项资金201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1.2万元,解决0.5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白水县省级专项资金118万元,市级配套资金6.9万元,解决0.25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富平县省级专项资金576万元,市级配套资金32.2万元,解决0.75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具体项目和投资计划详见附表。
    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市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陕政发〔2008〕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意见》(渭政发〔2008〕24号)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下发的《关于改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陕发改〔2010〕214号)要求,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农村饮水项目的勘测设计和管理经费,要注意发挥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好、引导好、保护好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农村饮水工程;要扎实做好建设土地征用、管材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等协调工作,把农村饮水工程这项“民心工程”组织好、实施好、管理好。
    二、县级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依据陕西省水利厅陕水建发〔2009〕243号文件《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严格工程招投标制工作管理。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对小型饮水工程建设,要组织专业队伍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农户自建、自用、自管的零散工程,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各县市区要重视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运营管护工作,确保建成一处、消号一处、受益一处。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重建整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工程投运后的管护工作,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创新体制,搞活机制,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联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或乡镇组建法人负责管理运营,坚持走以水养水、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永续利用。
    四、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卫生厅印发的《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要设立专户,建立专账,落实专人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五、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市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及办公室报送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财务、统计报表。项目实施完毕后,要注意做好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项目总结,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
 
    附件:2011年一批整合.xls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