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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水土保持条例
建好和谐美丽渭南
――市水务局局长石正福就《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答记者问

来源:农建办 发布时间:2013-09-27 00:00

  本报记者  白冰涛


  2013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市水务局局长石正福(以下简称石)就《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条例》颁布实施对水保生态建设工作有什么意义?

  石:《条例》是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新时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美丽陕西的重要法律依据,必将对促进我市水保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记者:《条例》突出强化了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石:概括讲为“四个强化”:一是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条例》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政府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奖惩责任制。二是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条例》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能源、矿产资源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是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条例》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评估和设施验收规定,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可以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记者:《条例》有哪些新亮点?

  石:可概括为“十大亮点”:一是适用范围得到扩展。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由过去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容易流失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为: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二是宣传和教育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水土保持公益性宣传为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三是“规划水保”需“征得同意”。凡开发建设、资源开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四是治理工作有了具体要求。《条例》规定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及坡地的开发利用和防治要求;明确了淤地坝、沟道造地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建成后需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五是对城镇水土保持有了新规定。《条例》规定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六是进一步明确了水保设施的管护责任。《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并根据所有权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管护方式,明确了管护责任。七是授权省政府制定生态补偿制度。八是要求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评价体系。九是明确授权水保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条例》授权各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职责。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新《条例》完善并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记者:《条例》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哪些要求?

  石:一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报水土保持机构批准;二是按批复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需报方案审批机构备案;三是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四是制定汛期施工度汛方案;五是同步实施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六是及时向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和监测工作情况;七是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八是及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九是委托评估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技术评估;十是向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记者:《条例》规定了哪些重要罚则?

  石:一、对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监理、监测;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至二倍的罚款。

  四、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五、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如何加强对《条例》的贯彻和落实?

  石:一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制观念。二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人员的基本素质,以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三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四是坚决查处一批违反水土保持的典型案件,惩一儆百,全面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