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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北洛河流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7-10-23 00:00


渭南市黄河水保生态工程
北洛河流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黄河水保生态工程北洛河流域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黄委会《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程》和《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市黄河水保生态工程北洛河流域项目的建设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条  黄河水保生态工程北洛河流域项目是我市水保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领导,各级水保单位要落实责任,全面负责,促进项目建设。
  第四条  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片)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和沟道淤地坝综合治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推广先进治理技术,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把项目区建成我市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示范区。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水保站和项目县水务局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研究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渭南市水土保持工作站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依据批复的可研、设计,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与项目县签订年度建设合同;审批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资金的报帐和拨付,并监督其使用;负责项目技术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任务的完成,搞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为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按照市上的项目总体安排,负责本辖区的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协调乡(镇)、村组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分县市、分年度实施。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项目建设建议计划,由各项目县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水保站审查编制,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批复下达市水务局后,由局主管科室商有关科室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下达建设单位,抄送项目县水务局。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全面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全面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分别与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单位与各承包单位、项目区乡(镇)村组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落实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技术档案。档案资料必须有专柜储存、专人管理。技术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各项措施技术设计方案、各类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书、年度治理计划、工作总结、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年度检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预算决算、各种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及管理文件等。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每季度工程进度情况在最后一月底前上报建设单位,半年报表在6月底前完成,年报在12底前完成。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的10天内分析汇总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要适时进行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工作概况、任务完成、经费使用、治理效果、经验与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
  
  第四章  招投标与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  骨干坝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中型坝工程推行招投标制。
  第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省、市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各项目县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招投标方案进行审查,层报省水利厅审批。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市、县水务局、纪检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督下进行,评标专家由省水利厅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本项目监理工作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选派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对骨干坝、中型坝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由中央补助、地方匹配组成。项目实施县要按照承诺和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积极争取其它项目相互配套,促进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分别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口滞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中的中央补助资金实行报帐制。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签字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予以报帐、核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中的中央补助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使用。其中淤地坝工程和综合治理工程的建安投资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核拨。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向实施单位予付30%的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后拨付。独立费用中,工程质量监督费由项目县据实列支;水土流失监测费、监理费和可研勘测设计费由市水保站据实列支;建设管理费市、县按6:4列支。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要按时、真实、完整地编报汇总财务月报、季报、年报决算等各种财务报表。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年度检查执行《黄河水保生态工程年度检查办法》(黄水保[2001]1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和阶段检查,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提出具体改进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分单项措施验收、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中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将以新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