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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意见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6-07-31 00:00

渭政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4号令)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水许可管理和监督的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单位和个人取水实行分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3立方米/秒(含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取水;渭北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水(简称渭北“380”岩溶水)的取水;渭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由渭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三)渭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二、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一)本着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制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2005年8月1日出台陕西省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五)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
  1、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2、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取水;渭北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水的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渭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渭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3、渭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4、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由开采煤炭、石油的井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5、跨行政区域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六)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核定取水户取水量和缴费额,出具“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作为地税部门征收和取水户缴纳水资源费的依据。
  “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和发放,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留取水户、第三联交同级地税执法机关、第四联交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清单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八)取水户应于每月10日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费,地方税务机关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将收入缴入当地国库。
  (九)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缴费通知单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取水户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月逐级上报水资源费报表,同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水资源费的征缴情况。
  (十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水资源费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与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取水户应当主动向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我市水资源费地税代收工作从2006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
  (一)水资源费统一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缴款通知书后由同级地税部门代收并统一纳入省基金专库,扣除5%劳务费后再按一定比例从财政部门逐级返还设区市、县。其中:省级征收户按30%,市级和县级征收户均按50%返还。省对设区市统一返还后,设区市按省级征收户返还基数的33%留成,67%返还县市区;按市级征收户返还基数的40%留成,60%返还县市区;按县级征收户返还基数的100%返还县市区。
  征收机关收取的水资源费,由省财政厅按各市、县和省级征收机关上缴省库金额的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
  为调动县市区水资源管理和地税人员的积极性,水资源费地税代收后,可按照征收任务超收部分的5%作为奖励,用于征收机关相关业务费的补助。从省返还的水资源费中列支。
  (二)水资源费的使用原则:省上统一返还县市区水资源费的使用必须坚持“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优先用于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管理工作。
  (三)水资源费的开支范围:一是用于建设新的水源工程项目和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是编制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水利工程前期费支出;三是用于开展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管理等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充分调动县市区的积极性,参照我省其他地市的办法,市上按辖区内开采石油、煤炭产量征收的水资源费返还总额的50%留成,50%返还县市区。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全省水资源费实行地税代收纳入省基金库统一管理后,为确保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人员的稳定,市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统一变更为全额事业拨款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供养;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统一变更为全额事业拨款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由县级财政供养。
  五、加强领导,确保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是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决策,也是解决我省水资源短缺和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以达到集中资金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水务、地税、财政、人事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确保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五年十二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