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分级监督责任范围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市、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分级监督责任范围的通知》(陕水建发〔2022〕63号)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市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例如渭南市东涧峪水库及输水管线工程等)。
(二)市水务局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由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的跨县区域、综合性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社会资本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社会资本组建项目法人的较重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水务局批准后,可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五)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负责监督检查在建水利工程建设主体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施工现场安全,安全监督时间从签订安全监督书之日至该工程合同工程完工之日,具体监督范围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书中予以明确。
二、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
(一)除市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外,均由各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
(二)由县级组建项目法人的跨县区域、综合性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三)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进行合理划分,严格明确监督责任,并将划分情况及时报市水务局备案。
(四)辖区内暂无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由项目法人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或购买服务承担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全市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完善责任体系与监管机制,加强对质量与安全监督从业人员的管理,将监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监督书》履职尽责。
(二)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推进本级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履职能力。
(三)加强指导,协调服务。上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下一级的技术指导、服务,密切配合,互相交流,总结经验,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水平。
各县(市、区)要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落实,认真总结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上报市水务局。
渭南市水务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