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
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管理,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水利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与水利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运行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与施工现场的有机结合。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着力规范工程承包发包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凡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分包工程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承包。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要纳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工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罚款、暂停招标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参建主体责任,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一)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是水利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
人,对因队伍选择、肢解工程、材料供应、资金拨付、工期要求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技术性验收,及时整编工程建设资料并归档。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二)突出勘察设计单位的基础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对因违反工程建设
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涉及重大方案变更的设计内容,要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深度和完整性,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对涉及工程质量的重点部位、环节及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三)突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作为水利工程的直接实施者,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对因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和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突出监理单位的监控责任。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是过程质量监控的责任人,对因队伍资质、材料进场和工
序验收审核不严格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理单位要配备相应的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进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把工程材料进场关,对基础施工、混凝土浇筑、重要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职的直接报告负责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五)突出检测单位的相应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工
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或试验,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检测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测机构要坚持“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检验人员互查、检验质量考核奖惩、检验过错责任追究、检验材料现场复核等制度。完善检验样品保存备查制度,加强对检验样品的管理,推行可追溯备查,确保在检验报告签发后的3个月内实现对检验样品的再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进一步加强水利质量管理,严抓建设关键环节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健全勘察设计单位内
部质量管控机制。严格落实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意见。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要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重大变更必须送原审批机构审查,设计变更文件要明确是否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并说明理由。
(二)强化现场质量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现场质
量保证体系,执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框图上墙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现场管理人员应与中标人员一致,确保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杜绝中标项目经理和总监挂名不到场的现象。参建各方要通过搞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做好前期策划和质量预控管理,健全施工现场自查自纠机制。
(三)规范工程材料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程材料监管。完
善检验验收制度,严格履行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对每批次进场材料都要进行验收,及时进行相关检验和检测委托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严格取样见证和送检见证制度,落实材料检测工作责任,严禁未检先用。检测机构要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身份登记制度,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要立即报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施工现场要将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四)严格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严格工程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认真执行《水利水电建设
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规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好工程技术性验收,验收人员组成和资格应符合相关要求。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各阶段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五)落实保修和维护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探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单位作为保修期内质
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水务局要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根据本地水利工程规模,保证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对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市水务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指导,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两级水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的常态化检查方式,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强化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结果要及时体现在水利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系统当中,同时与企业及从业个人的资质资格、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与清出挂钩。
(三)试行优质优价制度。试行水利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并纳入招标投标管理中,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并在工程获奖后予以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四)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水利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将水利工程档案及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员基本
信息统一纳入到水利档案,并在竣工工程显著位置镶刻责任铭牌。在工程设计寿命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
渭南市水务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