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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
及其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 

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审批,应在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议书阶段
    在报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1)流域规划的审查或审批文件;
    (2)银行贷款承诺文件,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性文件;
    (4)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水利发展规划中水利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平衡各类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经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该水利建设项目在省级水利发展规划中的建设排序意见;
  (5)对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附具主管部门的病险工程鉴定意见;  
  (6)对涉及省际间水事矛盾,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水利建设项目的意见。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要做好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外部条件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协作配套条件、管理方案、水事矛盾处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在报送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出具以下文件:
    (1)根据有关规定,由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水资源分配的要有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2)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
    (3)根据《防洪法》等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查意见;
    (5)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7)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8)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3、初步设计阶段
    在报送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在完成可研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1)为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已建设的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
    (2)已达成的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的其他协议和文件;
    (3)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
    (4)经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地移民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以及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5)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以及批准的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