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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在水利部《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规定的本省境内黄河干流、长江和黄河的主要一级支流、跨省重要河流和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
(二)在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名录见附录一)上建设的水工程,以及在其他跨省和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其他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水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在其他不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水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查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查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向相应的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格式见附录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5份。申请表应当附具工程所在设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其审查意见 5份;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5份。
(三)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规划已经编制,但水工程未列入上述规划,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等与上述规划差别较大的,需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提纲见附录三)15份。
(四)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5份,有必要的应当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书5份。
(五)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文件。
(六)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与水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款所指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的专题论证报告。
第六条 本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审查签署机关在收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格式见附录四)。
(二)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或更正(格式见附录五)。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格式见附录六)。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依据有关规定以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格式见附录七):
(一)水工程的建设任务、规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者符合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
(二)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签署决定书(格式见附录八),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的审查、修改和征求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3月1日前、2月1日前和1月10日前,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一: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重要河流名录
 
1、黄河一级支流:
佳芦河、云岩河、仕望河、?水、金水河
2、黄河二级及二级以下支流:
红柳河、黑河则、芦河、白河、大理河、小理河、淮宁河,永坪川,杏子河、西川、蟠龙川,小南川、西川河,王?子川、乱石头川、宁寨川、周河、界子河、仙姑河、沮水(北洛河支流)、石堡川、白水河、南川(小河子川),石头河、漆水河(渭河支流)、?水、横水河、黑河(渭河支流)、涝河、沣河、?河、灞河、辋峪河、?河,马栏河(三水河)、泔河,石川河、漆水河(石川河支流)、温泉河(芋子河)、清河,石坡河(石涉河)
3、黄河流域内陆河
八里河
4、汉江支流
玉带河、沮水、白水河、漾家河、褒河、红岩河、太白河、?水河、?水河、娘娘庙河(沙溪河)、酉水河、金水河、子午河、椒溪河、长安河(堰坪河)、牧马河、金洋河、池河、任河、洞河、大道河、岚河、旬河、月河、恒河、黄洋河、坝河、闾河、乾佑河、冷水河、唐家河、马滩河,渚河,白石河、南水河(白岩河),银花河、板桥河(铺河)、南秦河、武关河
5、嘉陵江支流
西汉水、旺峪河、八渡河、鱼水河(徐水河)、碑坝河

附录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概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主管部门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
 
 
 
6、工程投资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总体布置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  责  人     (单位印章)
           签      字                          
                                              年   月   日
 

附录三: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1.工程概况
1.1  工程位置、所在河流水系概况、流域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概况、河流开发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2  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审批情况、工程水文及地质情况、工程任务、规模及标准等规划设计要点
2. 本河流规划方案
2.1 本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编制及审批情况
2.2 按本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本河流(河段)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总体方案
3. 规划符合性论证
3.1 工程建设必要性及建设任务的规划符合性论证
3.2 工程规模的规划符合性论证
3.3 工程建设标准及等级的规划符合性论证
3.4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4. 工程影响分析
4.1 从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等方面分析工程的防洪影响,分析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和防汛抢险措施的合理性
4.2 从河流水资源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分析工程对第三者或其他设施的影响,说明补偿措施的合理性以及第三者的承诺情况
4.3 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
5. 结论及建议
5.1 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主要结论
5.2 为保障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对工程设计方案和调度运行提出合理建议。
附录四:
(审查签署机关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你)提出的                 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及有关材料。全部材料清单如下:
(列举申请材料清单)。
经审查,你单位(你)提交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查签署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录五:
(审查签署机关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你)提出的         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下列问题:
(说明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补充以下材料(或者以下内容):
(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请你单位(你)将上述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查签署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录六:
(审查签署机关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你)提交的        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形:
(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查签署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录七:
 
(审查签署机关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文号)
(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你)提出的      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     规划及(其他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及《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该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1、
2、
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查签署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录八:
(审查签署机关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
本机关于(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你)提出的      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     规划及(其他法定条件):
(说明不符合规划及其他法定条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及《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不予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查签署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