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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
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建管〔2013〕33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水利部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7月11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取消三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35号),对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3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明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
  四、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
  (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五、 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同时废止。此前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水利部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