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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就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提出贯彻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水利部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水利项目在勘察设计中,应当考虑节能要求,采用节能技术,执行节能标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初步设计报告必须包括节能设计篇(章)。
      二、节能分析(设计)篇(章)的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据《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国家、行业有关设计规范、能源标准。内容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三、对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法定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审查机关,作为项目审查立项的必要依据之一。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用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单位评估,并报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四、审查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保证水利项目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审查机关对节能分析篇(章)必须同时审查,未包括节能分析篇(章)的不得安排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四)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
     (六)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五、节能分析(设计)篇(章)的评估单位和审查机关应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凡参与编制项目节能分析(设计)篇(章)的咨询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的评估和审查机构。节能分析(设计)篇(章)编制、评估及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