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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制度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6-08-08 00:00
 第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审查和颁发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格式文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由局机关各承办机构按照各自承办的不同行政许可项目逐一制定。申请人可在负责承办该行政许可的职能机构免费索取。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水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必须使用市水务局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四条 依法应由上级机关审批,需市水务局提出初审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市水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与其全部申请材料一并直接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承办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县、市、区水务局审查后上报市水务局决定的行政许可,市水务局接到县、市、区水务局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对县、市、区水利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市水务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机构须填写《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并于受理后的5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八条 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特定少数的,由承办机构向其直接转送《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以及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承办机构负责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市水务局审查行政许可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和负责人要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和依据、理由,承办人、负责人要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必须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并将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许可事项的实际,需要核查、实地调查的,核查、实际调查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事项需要会议讨论、论证的,讨论、论证的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审查、核查、实地调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承办机构提出许可意见,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签,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由承办机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签,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水务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需延长期限的,应填写《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依法由市水务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相关机关之间相互传递文书的期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