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坚决防范遏制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助推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为主线,聚焦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中标等违法行为,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中标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打击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三、范围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工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管理机构组建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查阅施工单位合同文件,工程结算,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合同及发票,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资料。对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情形的,同时应重点检查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分包单位资质,以及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分包的意见等资料。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建设工程为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依据施工合同和水建管〔2016〕420号填写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自查表(附件1)。
(二)督查抽查(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水务局对所辖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市水务局对各县(市、区)水务局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3个县。省水利厅将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调查处理(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单位依据事权划分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认定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处理结果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机制(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
各地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局建设监督科。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确保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扎实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二)确保质量。专项整治纳入年度建设质量考核内容,抓紧制定细化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台账清单管理,确保排查项目全覆盖、无遗漏,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
(三)加强督导。加强跟踪督导排查整治,对违法市场主体处罚和曝光不良行为,对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应付、包庇纵容等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