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及重要河流(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要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制度,并拟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办法,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地下水文工作。负责地下水文水资源监测、全市地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地下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水能资源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贯彻中省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建设市场分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流域、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及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黄河防护工程(地方管理部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履行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和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市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及病险水库监督管理。
(十四)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联络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学会工作,贯彻中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技术推广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水利风景区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及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十七)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